存折遭“克隆”被取10万元 储户应负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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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1:58 云南日报 | |
法院一审判决:储户应负主要责任、银行应负次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丁强通讯员赵梦)近来,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事件时有发生,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讨论的热点。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明确判决,存折被“克隆”,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户应负主要责任,银行应负次要责任,赔偿部分存款损失。 据悉,钟某是昆明市人,今年3月4日,她到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市区支行)眠山储蓄所办了一本存折存进11万元钱,并要了一份《储蓄存款通存通兑》宣传册;存折中“客户须知”第四条注明了“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警示语。但在做生意时,她太大意了,不但把存折的复印件传真给他人,还把密码告诉给他人。3月9日,当钟某到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取钱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关上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关上支行)被人取走了9.7万元。当天,钟某赶到工行关上支行要求支取11万元存款,该银行以此事涉嫌刑事犯罪拒绝了她的要求。后来,昆明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据吕某供述,钟某把她的密码、账号告诉他,并把存折复印件传真给他后,他用伪造的存折输入真实密码取走了9.7万元存款。 由于取不到这笔存款,钟某遂将工行关上支行和工行西市区支行起诉到官渡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她11万元本金及利息;第一被告承担支付她11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两被告共同赔偿3000元律师费。其理由是:作为商业银行的2被告,保证储户存款安全是其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只要储户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就要无条件地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拒绝给原告支取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存取自由”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答辩称,钟某的存款损失应由她自己承担责任:钟某把密码告知他人,违反了《客户须知》的约定;钟某把存折复印件传真给他人为“克隆”存折提供了方便,其行为有重大过错;钟某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密码、传真存折的行为与其存款被取走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储户存款被冒领,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取款,究竟是谁之过?官渡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折是储户将其货币存入银行而由储蓄机构开具给储户的一种凭证,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及密码;作为储蓄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方式向取款人付款。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钟某因做生意而将存折复制给他人,并把密码泄露给他人,给存款被冒领提供了便利,诱发了本案,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储蓄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履行谨慎核查存折的义务,在不能提高自己对存折真伪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当预见将会承担存款被冒领的风险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取款人用伪造的存折取款未认真核对和严格审查,导致存款被冒领,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官渡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二被告工行西市区支行偿还原告钟某13000元本金及利息;偿还钟某被冒领的9.7万元20%的损失,即19400元及利息。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