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万元保险收益泡了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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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2:43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核心提示 1999年2月26日,王天广为妻子投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为十万元;2000年的2月26日,王天广交纳了第二年的保费;2000年10月16日,王天广的妻子萧虹病故。日前,经过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作为保险受益人的王天广因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与30万元的保险金失之交臂,保险公司只要将收取的第二年的保费退还王天广即可。 投保一周 查出肝癌 1999年2月26日,王天广为妻子萧虹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办理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十万元,保险的年费为3730元,受益人为王天广和他们的儿子。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王天广同时交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在一周内感到不舒服,萧虹于1999年3月3日、4日到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1999年6月30日至8月11日,萧虹再次因为原发性肝癌到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但这两次住院的情况王家都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没有申请理赔。 1999年12月22日至30日,萧虹因为病情恶化到医大二院住院治疗。王天广为此联系到为其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胡某,申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理赔,但得到“此病不是重大疾病,只能按一般疾病予以报销”的答复。 妻子病故 丈夫索赔 2000年的2月26日,王天广到保险公司续交了第二年的3730元保费。2000年10月16日,萧虹因上呼吸道出血、肝癌晚期、呼吸循环衰竭死于医大二院。 因此,王天广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得到的答复是:投保前就已知病情,所以不能理赔。交涉无果,王天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万元的保险金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一万元。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家30万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天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违背诚信原则败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天广在为妻子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其妻已患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妻被诊断出肝癌在其投保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这段时间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依据充分。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对萧虹的病情进行认真调查就收取王天广的续保费,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王天广3730元的续保费。 二审判决后,王天广再次上诉,沈阳市中法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