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浸名车是“天灾”还是“人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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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台风袭来,倒灌的海水汹涌而至,致使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的高级小轿车遭到水浸严重受损。造成损失的原因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一度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水浸名车”案,近日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成功调解下终于尘埃落定。 “尤特”光临名车“泡汤” 2001年7月6日凌晨,多年未遇的强台风“尤特”正面袭击汕头市。倒灌的海水汹涌而至,致使停放在汕头市区某大厦地下停车场的17辆汽车和34辆摩托车全部被海水淹没并浸泡30多个小时。其中分属6位住户的8辆高级小汽车,包括2辆奔驰、1辆宝马、5辆佳美小车的发动机、电脑、电路、音响等部件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小车车辆损失是由台风引起,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应赔偿损失。由于在车辆保管及损害赔偿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6位车主将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人民币107.8万多元。 是“天灾”还是“人祸”? 2002年12月13日,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寄存人有权向被告提出车辆保管的损害赔偿请求,而被告在这次台风中已经尽了保管人的义务,做好防风、防涝准备工作。但因台风“尤特”使地下停车场被浸并不是一般的“雨涝”,而是海水越堤和倒灌入市区导致,这种现象超越了被告可预见的程度,不论其当时采取何种措施,也不能避免停车场被海水淹没的发生,因此被告确属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保管义务,依法应予免责。鉴于车辆受损严重且双方均无过错的实际情况,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被告按10%适当分担原告损失。据此判决被告付给6名原告车损补偿费3000至2万余元不等,总额共人民币6万余元。 不满赔偿车主上诉 由于与索赔的期望值相去甚远,6车主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名上诉人认为,虽然台风的到来是不可抗拒的,但人们对台风带来的海潮可能造成的损害却是可以预见并可通过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车库被淹、车辆受损主要是由于被上诉人麻痹懈怠、疏于防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并非“不可抗力”。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管理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他们的车损维修费9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则认为大厦地下车库内的车损事件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有关部门对“尤特”台风的预报与后来台风实际发生的情形存在严重的误差,故本次事故是被上诉人所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被上诉人为抗击台风,已在自己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作了充分准备,尽到了一个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依法可完全免责。 调解成功双方让步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物业管理与住户关系,根据被上诉人出具的车辆管理费收据可以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但是,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台风来袭当时所采取的有效防范措施的直接证据不够充分,同时原告6车主所提供的车损维修费单据又缺少一个中立机构的有效评估和鉴定,这样一来势必造成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 为息讼止争,求得最佳的审理效果,法院出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也能够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协议。2003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同时来到汕头中院民一庭,由被上诉公司一次性补偿6位车主共42万元,当场付清现款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 物管责权利难确定 一场由台风惹起的纷争终于解决了。然而,此案所涉及的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如何界定责权利关系的诸多问题,却值得引起人们的思索和探讨。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住宅小区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闹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尽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早在1998年10月1日起就已公布实施,国务院正式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由于这些条例对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划分和界定,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了依照上述有关条例外,还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一些更为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判定是非。广东省已就物业管理问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业主在与物业管理部门在确定合同关系时,仍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另外签定更具体的协议条款,在协议书上就一些细节问题予以划分或界定,明确各自的责权关系,以免日后引发纠纷。(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