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在圆明园遭劫杀案追踪:公园被判无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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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01:43 北京娱乐信报 | |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保安在场但未及时救助或制止 去年8月26日上午9时,原告杨勇的妻子刘某拿着月票,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子到圆明园游玩。他们在大水法附近遇上劫匪,刘某被劫匪当场杀死,两个小男孩吓得跑到了公园外的公路上。凶手至今仍未抓获。今年5月,杨勇将圆明园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昨天上午9时20分,一度引起争议的“圆明园命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刘某遇害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行为和经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杨勇的诉讼请求。杨勇当庭表示上诉。 我妻子被杀时圆明园保安哪儿去了 杨勇在法庭上强调:他的妻子并非对方所说的“一刀致命”,他见过妻子的遗体,其手臂上有多处刀伤,说明妻子曾经和歹徒发生过搏斗。既然搏斗,不可能没有任何响声,不可能不呼救,但这时负责公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哪儿去了呢?杨勇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公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有重要关系,尤其是大水法景点附近的荒草达一人多高、事发时无治安人员巡逻。根据《消法》,公园作为提供服务者,与购买门票的刘某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保障刘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圆明园和法院认为被害人之死由罪犯承担 圆明园管理处则认为,刘某之死是一起刑事案件,一切刑事、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犯罪分子承担。海淀法院认为,杨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凶手行凶时,管理处保安人员在场但未及时救助或制止。因此,刘某之死并非由于管理处在旅游经营管理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而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因此,圆明园管理处不对刘某之死负责。 旅游管理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如何界定经营者对游客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经营者对游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但目前,我国涉及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对旅游管理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具体规定。信报记者谢德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