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以后 提无理要求等同于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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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05:47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22日讯(记者徐传强)近日,刘先生来电话询问,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提出降价,怎么办?律师答复,合同签订后,一方如果是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提出降价算是不合理要求,应该属于违约。 据刘先生讲,前一段时间,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张先生,房价为22万元,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清全部房款 刘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房屋有暖气设施,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到集中供暖的问题,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并且,在签合同前张先生实地看过房屋,对房屋的结构设施已经充分了解,因此不同意降价。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现已超过交房期限近1个月,仍没有结果。刘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 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认为,张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因签订合同前张先生已经对交易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在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暖气开户费的约定,因此张先生要求降价属于不合理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张先生没有交付房款接收房屋,构成违约。刘先生可以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所收定金不必退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