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行房妻子索费200元 暴怒老公拳脚相加(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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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3日18:23 潇湘晨报 | |
![]() ![]() ★漫画 王鲁英 家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的苏某与王某(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一天,当苏某要与老婆王某行房事时,被王某拒绝,并称除非每次付费两百元方可行事。盛怒之下,苏某将王某打成轻伤。昨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警方以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争吵升级行房不成 住在马王堆乡某村的苏某跟王某都是再婚。今年9月12日晚上,当苏某提出要与王某同房时,王某一本正经地跟苏某说:“可以做,但每次必须付200元。”苏某问其原因,王某便开始数落苏某的那些风流韵事,夫妻两人由此吵得不可开交,都开始指责对方的不是,争吵逐渐升级。王某的手指在苏某身上掐出了一道血痕,苏某立即怒火中烧,对王某施以拳脚,打得王某全身青红紫绿…… 第二天,王某到辖区的东屯渡派出所报案,指控苏某的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轻伤。由于苏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芙蓉区公安局昨日作出对苏某刑事拘留的决定。 强奸未遂还是正当权利 苏某与王某的事一时间在邻里闹得沸沸扬扬,有人说,夫妻性生活是双方的正当权利,女方的言语太过分了;也有人说,这事男方更应该负责任,苏某的行为应该是强奸未遂加家庭暴力。究竟孰是孰非,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内部分社会学家、律师。 长沙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伟平称,法律上讨论得比较多的合法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奸”,指的是老公违背了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我国《刑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男方违背女方性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可认定为强奸。而我国《婚姻法》则对夫妻性生活的操作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刑法》来说,违背了女方意志即构成强奸。但如果从立法的原意上来解释,裁决起来就比较困难了。 湖南师大社会学系陈成文教授说,在这个事件中,主要是夫妻角色的扮演失当,夫妻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事中,女方角色扮演失当,因为她不是妓女,男方也不是嫖娼,她可以拒绝男方的性要求,但不能以要收钱来拒绝男方,因为这样容易引起歧义;而男方角色也扮演失当,当女方拒绝他时,他也没有打人的权利,进而引发成一场家庭暴力将老婆打伤,而打人致伤当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报记者袁名清 实习生邵晓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