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规定:吃饭时电视不得播放“倒胃”广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3:1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 《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过长、在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办法解读 不得误导消费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 黄金时间播放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办法》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19时至21时,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即9分钟。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为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时至21时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用餐时间不得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广告 《办法》规定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 《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错别字、谐音乱改成语都不行 故意使用错别字、用谐音乱改成语,这种经常在广告中出现的现象在以后的广播电视广告中不被允许。《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