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司赔员工 2.7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05: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薛培 王议伟 记者 陈娟)成都一家饮品公司因提前20天单方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新都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共计2.7万余元。 从1996年4月1日起,王励就在成都某饮品有限公司品控部任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于2002年12月31日期满。2002年12月10日,公司向王励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王励认为,公司在生效的劳动合同届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约。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她于今年2月17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月30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支持王励的请求。而该饮品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将提前通知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与提前解除合同混为一谈,将因员工未上班而扣发工资与“提前终止”合同相混淆,遂不服仲裁结果。其后,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励告上法庭,请求新都区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按合同到期终止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争议。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饮品有限公司在与王励所签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届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依照《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向王励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共计2.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用合计1650元,也由该公司承担。(文中人物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