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欠款该由谁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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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03 沈阳晚报 | |
案情:此案系借贷纠纷案。丁某是某公司下属商店的经理,2000年春,因进货同原告赵某以商店的名义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一年后丁某陆续偿还了3万元,尚欠2万元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去年8月,某公司决定不开办商店了,并办理了商店的注销手续。此时,原告又与该公司交涉索要欠款仍没有结果,便以丁某和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 审理中,某公司举证说明公司在注销商店前,就已将2万元交付给丁某,责成丁某还款,公司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应由丁某偿还。丁某则提出:公司给付2万元是事实,但因商店资金紧张,已用于经营,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这笔欠款该由谁来还,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丁某虽以商店名义借款,但该款已由公司转给丁某,丁某又不能证明该款用于经营,欠款应由丁某个人偿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将这笔偿还款,交付给丁某的行为有过错,应给付原告,应由公司和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欠款公司承认,商店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这笔欠款应由公司偿还。 最后,法院采用了第三种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对偿还欠款的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从表面上看公司将还款给付丁某,应由丁某偿还,其实质上不是这样。因为该借款公司承认,且在办理商店注销手续后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那么公司将还款给付丁某,丁某是否用来偿还,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对外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至于丁某得到的款项是用于经营还是个人占用,均属于公司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外不发生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