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泡沫餐盒有毒?谁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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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03 沈阳晚报 | |
[读者来信]家住铁西区云峰北街的李先生:现在,在外面吃盒饭或购买快餐时商家常常使用一次性白色泡沫餐具。我由于工作忙,常常在一家饭店购买外带食品回家。最近,我听说这种白色泡沫餐具高温下有毒。我想大人倒也罢了,我的孩子常年遭受这种“毒害”实在让我心理不平衡。我想用法律手段讨个公道,在查寻法律依据的时候,我看到上海的一家报纸报道:消费者张家伟去年8月将某品牌碗装方便面厂家及经销商告上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销售商停止销售采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包装盒的方便面,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 律师说法 兰静律师就此案向记者解释说,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经营者必须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前提,提高产品质量,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证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如使用不当,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也没有证据证明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已发生。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其举证责任大大减轻。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上海连家超市有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我国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方便面的生产者———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淘汰的产品包装食品并标识为餐具使用,方便面的销售者———上海连家超市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中查明产品是否属于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其主观上有过错,所售出的商品理应退还。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销售者)退还原告尚未食用的方便面相应比例的货款。对于原告提出“退一赔一”的诉讼主张,本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要看经营者提供商品是否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的故意,也不能认定被告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已作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主观上是明知,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双倍赔偿的请求。这起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白色污染”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因问题比较独特,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成为污染环境的首要“杀手”,尤其作包装食品的餐具会对人类健康产生损害和威胁的报道屡见不鲜,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也是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护之所在。老百姓呼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逐步得到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