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协议书”对患者公平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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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32 哈尔滨日报 | |
“协议书”让患者签字 副作用与医院、血站无关 近日,市民于某因贫血,在我市某医院接受治疗,院方考虑为于某输血,于某也表示同意,于是院方做好输血前期准备工作后,向于某出示一份“输血协议书”,说等于某签字 “协议书”上先说明输血是治疗的重要手段,“同时由于供血者处于某种传染病的亚临床状态的带毒(或带菌)者,不可避免地给受血者带来一些副作用,鉴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对一些输血传染病不可能只从检测血液这一环节完全防止……” “协议书”接下来,要求患者签字“声明”:“我已了解了输血的作用及可能带来的危害,由于我的病情只能采取输血治疗,输血后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与医院和血站无关……” 于某打怵了,没敢在“协议书”上签字,就出院回家保守治疗了。于某认为,这种“协议书”太不公平了。 哈尔滨红十字中心血站 讲清危害让患者有“知情权”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一些大中医院均有这样性质的“输血协议书”。哈尔滨红十字中心血站的工作人员说,“输血协议书”不是血站统一印发的,是各医院自行搞的,这是让患者有“知情权”。因国家规定的对血液检查的项目仅是部分,对乙肝、丙肝、艾滋病、疟疾、梅毒、巨细胞病毒不可能只从检测血液这一环节上防止,所以患者输血中的一些副作用和可能传染上的某些疾病,不是医院和血站能保证的,必须向患者讲清危害。 省卫生厅医政处 法院认证“协议书”法律效力 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说,“协议书”是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根据《全国临床输血管理办法》相继搞起来的。从目前技术水平看,血站按规定检测合格,医院又保管操作得当的血液,也不一定是百分百的安全血,所以,输血风险难以避免。这种“协议书”就是一种风险提示,是否有法律效力应由法院认证,而一旦患者出现问题,如果血站和医院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有关律师认为 出现问题患者可提起诉讼 我市著名律师王秋彦认为,这种“协议书”相当于格式合同,没有选择性,同时还有推卸责任之嫌,患者输血一旦出现问题,仍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本报记者刘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