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阳一学生受罚患精神分裂症 学校被判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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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43 新华网 | |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5万余元 济阳县中学生王某被老师处罚后,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济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学校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4月2日上午,济阳县某中学学生王某上课迟到,老师对他进行了处罚。随后,王某出现了烦躁不安、恐惧、妄想、行为怪异等精神症状。经县、市、省三级医院检查治疗,又于当年6月22日到滨州地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王某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住院57天后,王某回家休息服药治疗。2000年11月,王某、学校及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代表共同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王某病情好转,由学校一次性付给王某治疗费、营养费3000元。 此后,王某虽然长期服药,但其精神病症状仍然存在。2002年6月3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2万余元。2002年8月9日,经济阳县法院鉴定认定,王某精神分裂症诊断有依据,评定为四级伤残,能否治愈无法确定,在不复发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每年需治疗费1000元。 济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校期间,因遭受学校工作人员的侵害而诱发精神病,较严重地影响了身心健康及今后生活,并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杨红杨立新刘春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