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受罚诱发精神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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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0:45 齐鲁晚报 | |
法院判学校赔偿5万元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通讯员杨红杨立新 记者董震)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济阳某中学赔偿其学生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万余元。王某因为迟到被老师处罚而诱发了精神病。 事情发生在2000年4月,王某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处罚。随后他出现烦躁不安、恐惧、妄想、行为怪异等精神症状。经济阳县某卫生院、滨州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附属医院、滨州地区精神卫生中心等多家医院诊断,王某被确诊患上分裂性精神病,并住院治疗了57天。2000年11月,王某、学校及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补偿给王某治疗费、营养费3000元。 但后来王某虽然长期服药精神病症状仍然存在,王某家庭难以承受治疗费用。2002年6月3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2万余元。2002年8月9日,济阳县法院鉴定认定,王某精神分裂症诊断有依据,评定为四级伤残,能否治愈时间无法确定,在不复发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每年需治疗费1000元。 济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校期间,因遭受学校工作人员的处分而诱发精神病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身心健康及今后的生活,并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王某5万余元。学校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