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检修车辆被轧死保险公司拒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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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2:00 汉网-长江日报 | |
长江日报讯(通讯员梁军)驾驶员在检修车辆时被轧死,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投保的车上座位险1万元,结果被保险公司拒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枣阳人保公司支付原告刘青会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 2000年9月22日,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 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车由陕西拉苹果,行至国道312线商州麻街岑路段时,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并将后面的鄂F22946号和赣L10936号大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枣阳人保公司接到陈革新之妻刘青会的通知后,经审核仅赔偿了车辆损失险的费用814.40元,对其车上座位险赔偿金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今年6月18日,刘青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 枣阳人保公司辩称,依据中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青会则认为,保险公司在陈革新投保时未说明“车上人员”下车时包括驾驶员。按通俗理解,“车上人员”应当包括驾驶员在内。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革新在枣阳人保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枣阳人保公司予以接受,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原告刘青会要求被告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枣阳人保公司辩称刘青会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