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上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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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2:11 锦州日报 | |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负事故主要责任80%的被告人于任涛,在其肇事逃跑三年后终被抓获归案,8月28日,其被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0年4月28日,义县七里河镇团山子村农民于任涛驾驶飞彩牌三轮车去上齐台附近的一个屯子收购生猪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郝树海驾驶的长安面包车相撞,肇事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面包车上的乘车人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机郝树海受伤,被告人于任涛 凌海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任涛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2736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残废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被告人于任涛肇事后为逃避责任,选择的是弃车逃跑,躲到异地他乡去谋生,经公安机关数次抓捕,三年后才将其抓获归案。他不仅失去了做人的良知,也失去了获得法律宽恕的机会。 开车谁也不想肇事,然而肇事一旦不可避免,请您千万选择理智,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