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治烦人的电视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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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5日15:02 钱江晚报 | |
2003-9-2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该《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餐时间不得播放治疗痔疮广告 《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进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 《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广告不得超过节目总量五分之一 《办法》规定: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黄金时间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办法》规定: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时至21时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尊重科学,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 广告不可故意使用错别字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