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原因复杂 申请人做生意须知风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03:5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李新玲 本报天津9月25日电 天津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地一化工公司发生货款纠纷,诉诸天津海事法院。法院判决后,败诉方化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化工公司拖欠的货运代理 这是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执行庭的法官认为,这是执行难原因中的一项。因为一提起执行难,人们会立刻想到被执行人拖欠、躲藏等行为。但是由于申请人冒险经营、诉讼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执行难,也占很大比例。在贸易往来中,有些公司选择贸易伙伴不慎,疏于对方的资信调查;或是了解对方的极差的资信现状,但为了赢利抱侥幸心理继续合作,给自己带来损失;或在民事交易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双方不签订正式完善的书面合同。 在9月23日结束的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天津海事法院公布了一项翔实的调查报告,对2000年至2002年3年期间中止执行的242案件,逐一进行了分析。这些案件的事由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47件,占60.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58件,占24.1%,因执行程序与其他法定程序冲突的12件,占5%;申请人延期执行的21件,占8.6%。 对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的表现分析,是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未出庭应诉、执行中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比率分别为32%、21%和45%,造成如此之高的比例,很大程度是由于申请人风险经营为执行留下的隐患。 另外,申请人诉讼意识淡薄,不及时诉讼而导致执行时机贻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天津海事法院对3年中被迫中止执行的案件进行诉讼时效分析,结果是纠纷发生至起诉的时间,一年以内的占23%,一年以上至二年的占58%,二年以上的占19%,拖延诉讼最长的达5年以上。其中原因之一是申请人为了不丧失贸易伙伴,即使出现经济纠纷也轻易不愿诉讼。例如,河北省某个港口大公司,对其30多个下属公司规定:凡起诉事宜必须是纠纷发生一定期限以上,且要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否则一律不准将业务纠纷诉诸法律。还有的国企经营者缺乏责任心,对公司损失“慷慨大度”。最后不得已进入诉讼,也只是为求得一纸债权书好作为内部账目处理的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