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沈城只一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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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0:57 沈阳今报 | |
记者单长英 今报讯 “十一”以后,沈阳市涉外婚姻登记将统一到沈阳市民政局的市婚姻登记处办理。 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沈阳市婚姻登记处即辽宁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前沈阳居民在省级民政部门办理的涉台、涉韩婚姻登记也将在“十一”后到市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外国人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