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吞下1500万元
2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联手”偷取储户存款的诈骗案。在这起案件中,诈骗金额高达1500万元,至今仍有1200多万元未追回。
徐元清被捕前为昆明泰华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处经理,蒋启琼原为昆明泰华实业集团公
司董事长(已判刑),何元龙原为某银行分理处主任(已判刑)。经五华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期间,徐元清及蒋启琼为骗取银行资金,合谋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通过陈宇飞、刁云霞等人,先后将昆明市金马能源机械厂等5家单位的资金按蒋启琼及徐元清的要求分别存入何元龙所工作的银行内,并按事前约定分别支付了高额利息。尔后,由何元龙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储户存留在该分理处的预留印鉴卡取出复印后交给徐元清私刻储户印章,蒋启琼指使徐元清使用伪造的假印鉴,伪造转账支票后冒用储户的名义,先后分别从该分理处将储户单位的存款从银行取出后归其使用。1999年2月,徐元清与蒋启琼、何元龙为骗取银行资金,合谋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通过王贤德、鲍建奇等人将某部队的资金200万元于同年2月5日吸存到何元龙所在银行分理处,蒋启琼按事前约定支付了高额利息。之后,何元龙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队留存在分理处的预留印鉴卡取出复印后交给徐元清私刻该部队印章;蒋启琼指使公司员工蒋文建使用徐元清私刻的假印章盖在支票上,假冒该部队的名义于同年2月9日从其银行账户上转账、骗取资金199万元。徐元清参与蒋启琼、何元龙合谋诈骗银行资金共计1500万元。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270多万元已发还给了该银行;其余被骗的1200多万元至今仍无法追回。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元清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丁强(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