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资支付有了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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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2:4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工资支付有了专门的地方法规了。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支付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 试用见习也要付工资 此次颁布的新规定明确提出,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此外,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 法定节日工作要付3倍工资 新办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拖欠工资要赔偿5倍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新办法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除责令企业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将予以罚款。(刘大颖 赵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