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举证有力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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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3:48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辰)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弟弟,纠纷因姐姐为弟弟之子垫付1.49万元的捐资助学款而起。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姐弟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秀(化名)诉称,2001年7月,自己的弟弟刘海(化名)之子小学毕业升初中,刘海委托她为孩子办理就读某中学的有关事宜。在为刘海的孩子办升学过程中,刘秀向唐某 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力,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本案中,刘秀提供的证据较刘海的陈述明显具有优势,又考虑到被告之子已升入某中学就读和原告亲属在该校工作的事实,以及原告亲自办理交纳入学费用等情况,确认被告曾委托原告为其子办理入学手续,捐资助学款系由原告为被告垫付,本案应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案,由此依法判决弟弟“偿还”姐姐垫支的捐资助学款1.49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