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童工能进行工伤索赔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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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5:2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记者 庾燕琼 通讯员 刘洪群 不到法定用工年龄就工作的劳务人员俗称“童工”。“童工”在工作时受了伤,能鉴定为工伤吗?又该如何索取赔偿? 小张出生于1986年12月7日,在2001年8月15日使用张×的身份证受聘于深圳市宝安区 恢复期间,五金厂包吃包住每月发给生活费200余元。虽然五金厂已为小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因小张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无法获得赔偿。小张在2002年1月9日向深圳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陈天悦律师承办。 陈律师先与五金厂联系寻求和解,但厂方表示已经为小张办理了工伤保险,而由于小张使用了假的身份证,导致社会保险局不理赔,责任完全在于小张自己,不同意赔偿。 在和解无效的情况下,陈律师在2002年2月27日向宝安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8月份劳动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9月10日,陈律师代理小张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五金厂支付小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3456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178000元、异地安置费11520元,以及义肢安装费。 仲裁委认为小张受伤时未满16岁,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与五金厂之间的纠纷应认定为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在2003年4月4日裁决驳回小张的申诉。 2003年5月12日,张律师代理小张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小张与五金厂之间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五金厂虽然为小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因小张未达法定用工年龄而至今未获得赔偿。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199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五金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6月23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张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五金厂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因工作受伤,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五金厂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小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工资、残疾用具费等10万余元。(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