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终审一起特大制售假烟团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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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6日16:01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9月26日电(苏杰 梅贤明)9月2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一起台湾商人勾结境内刑警,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卷烟特大团伙案件,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伟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4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政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伟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永文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据介绍,此案是福建省制售假烟分子受到刑事惩罚最严厉的一次。 经审理查明,王政美(台湾商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欲将大陆的假烟销往台湾。2002年3月,王政美找到张伟明(原云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密谋商定,由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方面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张伟明,张伟明负责转告张伟盛,并提供帐户用于假烟货款汇入及结算。张伟盛负责生产假烟和组织假烟货源,并联系运输,将假烟运至指定地点。此后,该团伙进行了疯狂的生产、收购、贩运假烟活动,从2002年3月至6月,共生产或收购了1580件近7万条假冒七星、大哥大牌香烟。案发后,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等人于2002年7月12日被抓获。王政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谢永文。 该案经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伟盛、张伟明、谢永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伟盛、张伟明、谢永文和原审被告人王政美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冒香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张伟盛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3万多元(其中未遂113万多元),系主犯;张伟明销售金额为230万元,谢永文销售金额为419万元(其中未遂189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政美是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其销售金额为230万元,系主犯,但有立功表现。福建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完)(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