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8:58 哈尔滨日报 | |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辆。对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审批手续。 对机动车擅自加装座位、卧铺,改装货厢、加高货厢栏板、增加钢板弹簧数量、安装可拆卸栏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解、转让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 三、非法拼装、改装或者右置方向盘、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四、客运机动车运营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员一次驾车不准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准超过8小时。 五、严禁机动车超员乘人、超载运输。 客运机动车超员乘人的,应当就地卸客转乘后,方可继续行驶。 货运机动车超载运输,应当劝返或者责令就地卸货转运。始发地为省外无法返回或者无卸货运转条件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安全驶离。 六、机动车驾驶员不准违章超车、违章会车或者超速行驶。 七、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路段的人行横道内行走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不主动避让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 八、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号牌,未办理临时号牌的,不得上路行驶。 九、农用运输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不准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十、严禁行人钻跨、攀登交通隔离护栏。 十一、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宣传品和从事销售活动。 十二、市区内未经批准自然形成的占道市场、摊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由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消除违章行为、扣留车辆、拆除拼装改装设施、注销车辆牌证,强制报废车辆等行政措施。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