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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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8:58 哈尔滨日报 | |
“148”信箱 我去年在一医院治疗疾病的时,由于医生的过失不但原有的病没有治好,反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病症,现在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病症的加重,是由于医生的过失行为造成了的,但医院不承认,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建国乡李春福 李春福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之规定与医疗单位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医疗事故损害的是“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另外,医疗事故的确定是要有科学依据的,是要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及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来确定的,这种损害后果应当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并且有权威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而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是以损害后果来计算的,损害后果经常是由病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引起,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以上六种情况外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新的证据规则诉讼过程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以后,诉讼到法院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木兰县竞天律师事务所费弘霞咨询电话:5708579357083633 地址:工商局楼下(县法院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