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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小偷致死店主被判刑被告不服终审判决,认为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准备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17 沈阳晚报

  自家小卖店被盗,店主用镰刀将窃者砍伤,窃者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店主在这起案件中被两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店主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准备提出申诉。这是记者在9月26日获悉的。

  自家小铺被盗砍了小偷一刀

  2002年9月25日23时许,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社区的张升志和妻子正在睡梦中,忽然听到自家小卖店门前有挖砖的声音。张升志从屋里摸了一把镰刀,发现自家房门已被锁住,便从窗户跳到屋外,发现小卖店墙角处被挖开个大洞,一个黑影从自家的大棚里往西跑去。

  张升志跑到大棚门口时,正与小偷相遇。对方手拿螺丝刀向张升志乱划,张升志举起镰刀砍向他的左背部,小偷带伤逃跑了。随后,张升志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告知派出所自家小卖店墙砖被挖及自己砍了小偷一刀的事实。五天后,在张升志家小卖店西侧的稻田地里,人们发现了小偷姜某的尸体,死亡原因是“肺破裂血气胸”。

  两级法院均判被告有罪

  2003年3月12日,新民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5月30日,新民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升志在追赶小偷时用刀伤其身体,致其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鉴于张升志有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人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升志不服判决,以其没有犯故意伤害罪,自身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审理对上诉人所提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及其辩护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沈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张升志不服终审裁定,目前准备提出申诉。

  被告的行为应如何界定?

  对于法院的裁定,记者还听到了另外一种观点。

  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志成认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在该案中,张升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是盗贼持械首先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显然,张升志的行为与破坏社会治安的有准备故意伤害犯罪的性质不同。本报记者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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