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进工地 一举结五案(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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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09:54 新华网 | |||||
这次行动是北京一中院应申请人首钢公司的要求,对一个标的额达5.8亿余元的房地产项目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本案的顺利执结,标志着标的额为八亿元的五起民事纠纷案件的终结。 这五起案件分别是: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首钢公司诉北京市恒利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标的额为8000万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首钢公司给付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先期转让费1.39亿元案;首钢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排除妨碍案,首钢公司申请先予执行的标的额为5.8亿元。 人去楼空,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1997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房信部与北京市恒利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并向恒利通中心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合同到期后,恒利通中心只偿还本金1700万元及部分利息。建设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恒利通中心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01年12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利通还钱。判决生效后,恒利通中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2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中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恒利通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恒利通中心履行法定义务,偿还所欠款项,但恒利通中心一直没有自动履行。一中院执行法官来到恒利通中心才发现,恒利通中心一直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连办公用的房子都是租的,银行账户里没有一分钱,也查不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一中院于2002年12月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获悉意外线索,法院恢复执行 案件中止执行,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可是价值数千万元的损失。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申请人挽回巨额损失,一中院执行法官一天也没有停止过查寻办案线索。一次偶然的机会,使一中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恒利通中心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享有80%的股权,而且该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广外商圈投资了一处价值5亿多元的房地产项目。据了解,这块地皮是由北京首钢转让给该公司的,该公司与北京首钢公司签定了有偿转让协议。这一意外的线索使强制执行再次成为可能,一中院于2003年3月恢复强制执行。 房地产公司老总“浮出水面” 虽说是恢复了执行,但是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对法院的人总是避而不见。一中院执行人员三番五次地找到房地产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总是以“老总外出办事”等借口搪塞执行人员。 为了能够见到该公司老总,一中院法官与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展开了一场“智斗”。执行人员找到签定转让协议的另一方——首钢公司。首钢公司表示,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在先期投入一部分资金之后,未按期支付剩余价款,导致不能如期进行后续开发工作,首钢已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双方解除转让协议,在扣除该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仲裁费等费用后,首钢公司应退还该房地产公司先期支付的转让费一亿余元。 获悉这些情况后,法院向首钢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首钢公司暂缓支付这笔巨额款项。这次,房地产公司老总终于露面了,他向法院书面承诺,同意用这一亿元来支付其应履行的执行案款。 9月23日,首钢公司将一张一亿元的现金支票交到法院。 根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房地产公司应撤出这块首钢地皮上的有关人员和所有遗留物品,但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及时撤出。首钢公司向一中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在立案当天还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首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在9月26日上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作者:郭京霞段立志范红萍)(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