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 “杀人犯”终审判五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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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0:15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文宋洋/摄 新闻回顾 老实人“砍死”窃贼入狱 张升志的小卖店曾两次被盗。第一次被盗是去年8月,小卖店的墙被挖了一个大洞,一名蒙面男人偷走七八千元的东西。第二次被盗是2002年9月25日晚上11点多,张升志发现小偷后拿着刀开始追。在大棚的西头,张与小偷面对面遇上了,小偷右手挡着脸,左手拿着一把螺丝刀向张冲了过来。张本能地一躲,反手用刀砍了一下小偷的胳膊,小偷随后跑了。张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告诉警方他砍了那贼一刀。五天后,在张家小卖店西侧的稻田里发现盗贼姜德喜的尸体。过后,张家向姜德喜家赔偿一万元,家属表示满意。 判刑五年 众乡亲不服联名申诉 张升志很老实,人缘好,没有犯罪前科。以前,在张升志所在的乡村经常发生盗窃案,化肥、猪、狗、自行车,甚至大米、黄豆都丢,小卖店差不多都被盗过。 张升志的案子在当地产生很大影响,案发后到现在一直没发生丢东西的事。村民们都认为是张升志换来一方太平,如果把抓贼的人判了刑不公平。为此,村委会给司法机关写信,请求无罪释放张升志,而且60多名村民联合署名。 新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升志无视国法,在追赶窃贼时用刀砍伤其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判决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升志不服上诉,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没有开庭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乡亲们得知后,准备再次联名申诉。 律师说法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此案,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彩熠认为,张升志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正当防卫,死者在此案中属于转化案。本案起因是死者的犯罪行为,张升志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任何过错。当时张升志与死者面对面相遇,死者拿着凶器对着张升志冲过来时,死者的行为已经由盗窃转变为抢劫。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且,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肺破裂血气胸”,是因为抢救不及时导致的,而不是被张升志直接砍死的。 为了张升志的案子,张升志的家人已经欠了十多万元的债,张升志的老父亲得知儿子被判刑的事一股急火住进医院,老母亲整天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小卖店也兑给他人,但张家表示,一定要将此案申诉到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