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俩人都违规 互相赔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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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7日11:10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焦光俊刘辰)河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少见的民事案件:一辆小客车在超车时驶入逆行道,将横过马路的一行人撞倒在地,后者因被撞伤花去数万元医药费,休养数月。由于得不到满意赔偿,“横过马路者”魏某将“逆道行车者”韩某告上法庭,而韩某同时提出反诉,要求魏某赔偿车损修复费、误工费等。但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合计的50%。 2000年12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韩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东向西在河东区津塘路上行驶。当其行至公交830车站附近时,因急欲超越另外一辆机动车,竟然将车驶入逆行道,结果撞上了横穿马路的魏某。魏某倒地不起,韩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魏某先后入住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和天津市环湖医院治疗一月有余,花去医药费、特护费、护理费等数万元。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右额骨折、颅底骨折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X级伤残。韩某为魏某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并以“交通事故费”为由借给魏某之妻3000元。魏某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则近4万元,韩某损坏的车辆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评估,修复价格为1000多元。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认定:韩某驾驶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而魏某横过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准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之规定。故韩某、魏某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和被告韩某均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应该各自承担给付对方50%合理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担负一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