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愿意,原告仍坚持 王志文违约案在京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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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1:5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王志文被诉违约案尚未开庭,原被告双方就因法院管辖地的问题争执起来,市一中院昨天对这起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审理的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今年6月13日,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王志文未充分履行片约及发表诋毁影片《芬妮的微笑》的言论为由,将王志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 王志文认为,电影《芬妮的微笑》实际拍摄是在安徽、上海、奥地利三个地区,且他在北京没有任何固定住所,将此案放在原告起诉法院审理有失妥当,应在既是合同履行地又是他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审理。虽然影片的后期制作、配音、剪辑等技术辅助工作剧组可能会临时租用北京的场所,但都与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角色的演出义务地点无关。金通公司则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其有权在合同履行地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选择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主要在北京完成,因为该影片完成的三个阶段: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均在北京完成。即使该片在安徽、上海、奥地利拍摄,但电影中演员的表演是用胶片记录下来,送回北京的电影洗印厂冲印,再送到拍摄现场由剧组主创人员审定后决定是否通过的,所以北京是合同履行地。 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应由本院审理为宜。据此,作出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一中院审理的终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