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骨折谁之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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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2:31 时代商报 | |
昨日,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王女士来电反映,6月17日她在铁西惠盛隆俱乐部游泳时与其他游泳者发生碰撞受伤,造成肱骨骨折和肩关节脱位,而事隔已3个多月了,她还未得到一分赔偿。 王女士说,她今年6月17日下午去惠盛隆俱乐部游泳,大约游了一个小时后,她来到深水区的一米跳水板上,看到周围水域没有人后,就纵身跳了下去,就在王女士起跳的一刹那,有 昨日,记者与惠盛隆游泳馆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介绍,游泳馆人多时是不允许人们在跳板上跳水的,而且,在跳水板上也立着一块禁止游泳者在此跳水的警示牌,而当天有的游客却把牌子扔到了一边,进行跳水。当记者问,当时工作人员是否对跳水者进行制止时,该人并未回答,只是说,之前游泳馆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禁止在跳板上跳水,王女士擅自跳水,所以游泳馆不负责赔偿。 而据王女士讲,当时如果有人告诉她这不许跳水,或者有个标志,她也不会跳下去.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据杨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在易发生事故危险的区域采取安全设施,如安装安全网,在醒目处设立警示标志等,以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而作为游泳者在游泳时也要顾及到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如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此事来说,游泳馆和游泳者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消费者受到伤害,不意味着商家要承担全部责任。有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花了钱,性命就交给了景点、酒店、商场等,商家就该负责他们的生命安全,出了事就要为其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实,有一些事故是因消费者自己行为不当引起的,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责任不应全在商家。见习记者 张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