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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鼠强最高可处死刑 高法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4:4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童浩麟)记者日前从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这一《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如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

  《解释》规定,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
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000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资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或者饵料2000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释》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中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出,《解释》的出台,为我省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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