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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大学生”溺水身亡 家长哀叹学校“遗憾”(2)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7:51 新华网

  就读学校:表示遗憾但不负责

  孩子的父亲郝耀武认为,他的儿子送到学校一个月后却淹死在河里,学校怎能不负责?出事那天,新生还在军训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学生外出须持老师开的出门条。但那天,儿子和同学两次出校门都没有出门条,也没被阻拦。而且,学校明知校门前的水渠危险,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对这两点质疑,王延龄解释说:人文大学规定周一、周二为休息日,9月16日正值该校周末,学生外出不需要出门条;学校印发过《安全手册》,但因为印数不够,没发到郝峥乾所在的班。他最后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我也很遗憾,但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该由学校承担。”

  法学专家: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

  由教育部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按照这样的规定,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宗春山认为,学校没有直接责任,但因为违规招生、安全防范不足等问题,应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专家刘心稳认为,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签订委托监护合同的情况下,正常入学手续并不代表监护责任转移。但学校如果有管理上的过失,就应该承担管理过失责任;至于违规招生,因为与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校方只能受到行政处罚,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记者雷加)(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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