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复议规定10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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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8:05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4周年之际,我省近期出台了《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累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近800件,复议纠错率近30%,纠正了一批违法或不正当 据市政府法制办孙主任介绍,《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对行政复议法做了细化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实践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予以明确;二将行政机关信访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非民事纠纷裁定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会议纪要或者批复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三是完善了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四是对行政复议法一些未明确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五是强化了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 行政复议与其他的维权方式不同,它的优势体现在宽、快、简、省这四个字上,它的受案范围几乎包括了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行为,如无故被行政机关罚款、行政拘留、扣押财务、吊销执照等等,一旦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7天内通知行政复义申请人,对疑难案件必要时采取听形式解决,最关键的一点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田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