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可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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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8:50 哈尔滨日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吴殿峰记者张鸣霄)一部旨在强化对放射性污染进行防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结束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法律的历史。按照这部法律,放射性污染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 据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矿开发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确立了核设施的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 据介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被处以最低1万元、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有关部门介绍,我省、我市将依此法律,对放射性污染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另据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我市目前有36处合理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中子发生器、辐照装置、射线装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利用的项目,有X射线使用单位130家。目前这些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项目都在有效监控下,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