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结一起教师打学生的恶性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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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9:29 沈阳今报 | |
□记者 房 立 案情回顾 一记耳光煽出精神病 1998年12月25日,原本活泼甚至有点儿淘气的小鹏(化名)在放学后变得很老实,而且耳朵也不好使,有时候还躲在旮旯里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两天。12月27日,母亲发现儿子反常,带着小鹏到医院检查,发现小鹏的左眼受伤。经几次询问,儿子才说出自己在校被老师打了。 小鹏说,12月25日那天,体育老师李老师带着他们在教室里上艺术课。上课时,他和同学偷着交换球星卡,李老师发现后抢走卡片并撕碎。当时小鹏嘟囔着骂了李某,没想到被李老师听见,在课堂上打了小鹏一记耳光。 小鹏的母亲李女士认为情况严重,12月28日带着小鹏到医大二院进行耳部检查,诊断为“未见明显穿孔”。当天下午,小北三校领导看望了小鹏并支付了医药费。然后,小北三校扣发了李老师的工资并停发其1998年奖金,对此事进行了通告处理。 1999年1月5日,小鹏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说话结结巴巴,反应迟钝。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带着小鹏来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检查,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为了治疗,1999年8月5日小鹏住进了医院。1999年3月29日,小鹏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北三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五次鉴定 一审:打人老师败抗诉 为确定小鹏病情的性质、程度和原因,大东区人民法院委托省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儿童精神分裂症”。1999年7月13日,南京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对小鹏病情进行诊断,结论为“心因性反应、迟发性运动障碍”。同年7月24日,小鹏到省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结论为“正常”。8月2日,小鹏又到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就诊,诊断为“迟发性运动障碍,心因性反应”。住院期间,张家花了11495元医疗费。2000年4月末,小鹏出院,然后来到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诊治,病历记载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2000年12月5日,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老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鹏各项损失六万元及精神损失两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于2001年7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 终审定音 教师为耳光埋单 2002年5月22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再审时,委托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发现诊断精神分裂症的客观依据,迟发性运动障碍是由于不必要的药物治疗引起的。被鉴定人目前未见精神病。”审理后,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李老师赔偿小鹏各种费用6.3万余元;小北三校对被告李老师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这个判决结果,小鹏和李老师都表示不能接受,再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2日,中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小鹏被打前是一名正常的儿童,被打不久即出现情绪不稳等症状,在无其他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小鹏的症状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两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应由李老师承担造成“心因性反应”的责任,赔偿小鹏治疗此种疾病的一切合理损失。综上判决,李老师赔偿小鹏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2.73万余元,赔偿小鹏精神损失一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