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股神”丢21万元找不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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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0:58 扬子晚报 | |
轻信他人代炒股票 赵女士在做生意时积攒下一笔钱,一直想利用这笔钱投资。2000年,她通过朋友认识了高某,朋友介绍说高某是股市上的“股神”。高某也表示,如果赵女士感兴趣,他可以代她进行炒股。于是,赵女士同意了,决定试一试。 因为赵女士对股票和高某都不了解,赵女士于2000年4月6日,先拿出一万元试探性地在沈阳国际信托第二营业部开户,将股东卡交给高某,让他为自己操作股票。时间不长,高某就告诉赵女士赚钱了。经查询,赵女士发现真的赚到了钱,渐渐地她开始信任高某,之后她很少过问股票的事。接下来的日子,赵女士先后将20多万元投入股票中。一直到2001年4月,高某一直与赵女士保持联系,告诉她股票买卖的情况。以为赚到钱的赵女士没想到自己的钱已经“出走”了。 20.8万元不翼而飞 2001年5月,赵女士和她的朋友想约高某在假期里聚聚,但高某的电话一直关机,当时谁也没在意此事。几天后,再给高某打电话,还是关机。这种反常的现象让大家起了疑心:高某是不是骗子?当天,几个人来到证券公司办理了新的股东卡。一查,发现自己的资金减少了。其中,赵女士的资金在2000年11月之前,共被取走20.8万元。为了解资金被取走的情况,2001年5月中旬,赵女士在证券公司打印了自己炒股的明细。在与证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5月9日,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证券公司索偿。 本人是否到场说法不一 在法庭审理时,赵女士称,根据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股民在提取资金时,必须本人到场,持本人的身份证,还要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当时在证券公司取款的并不是自己,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所以证券公司是有过失的。对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笔迹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该笔迹不是赵女士的。 虽然钱是在2000年11月以前被取走的,但她是在2001年5月中旬才知道的。在这期间,高某一直说股票正在操作中,出于对他的信任,赵女士并没有查询是否属实,现在提起诉讼并没有失去诉讼实效。 证券公司称,取款时,赵女士就站在旁边,到现场了,取款人是受赵女士的委托进行的;而且证券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股民在取款时必须本人签字。当时取款人有赵女士的身份证和股民卡,手续合法,所以证券公司没有违法操作,不应当对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证券公司认为,案件的诉讼实效已经过了,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审理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沈阳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