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 内外一致 合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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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1:04 今晚报 | |
主持人语:近日,本市一读者通过本报热线讲述了一起发生在他们与物业部门之间的纠纷。这起纠纷的起因是停车收费突然大幅上涨,与对外的收费价格一致。“小区停车收费对内应该给予优惠价格,而不应等同于对外来车辆的收费”,这是业主们普遍持有的观点。那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到底享有怎样的权利?业主对共同拥有的“空间”有无“特权”?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内外有别”呢?我们将这些具有讨论价值的焦点问题一一摆到了网友面前,以倾听来自各方面的声音。吴阿娟业主对小区停车场享有怎样的权利?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 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根据现在购房的情况,开发商在出售相应房地产时,不可能将共用部分单独保留下来,而是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了业主的购房面积。这样,业主对小区的停车场当然也就拥有了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小区停车场该如何收费的问题,我认为,应当由业主自己来决定。 颜苗隽(中法网网友 浙江省洞头县公证处)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从开发商处购买了停车场的一部分,这在购房合同中应该有所体现。对整个停车场而言,全体业主有权共同行使其按份共有权。物业公司“内外一致”对待是否合理? 郭珊(中法网网友 国防科技大学) 小区公共停车场既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那么该不该向停车的业主收费?我个人主张可以适当收取。假如所在的小区共有400户业主,有车的只是280多户,如果小区的公共停车场只为这一部分有车的业主无偿使用,那对另外120户无车的业主是不公平的。但这笔收入不应该归于物业公司而应属于全体业主,当然也可以把它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当中。 刘会军(中法网网友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这样大幅度地提价应该向业主说明情况,提出正当理由,并举行价格听证会,并不是只要物价部门批准了就可以;二是物业公司对停车场仅有一定的管理权,而所有权在业主一方。拿业主的财产反过来向业主谋取利益,显然有违公平。停车收费是否该“内外有别”呢?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应该“内外有别”。因为业主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提供对车的管理服务是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应该只包含服务费或管理费,而不应包括场地占用费。在物业管理公司与“外人”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包括物业公司对车的管理服务费用,还包括“外人”因暂时占用停车位而支付的场地占用费。(声明:网友讨论涉及内容不代表本报观点)新闻背景 本报于9月24日刊登消息《车库停车费大涨 百辆轿车露天放》,这则消息所报道的内容正是我们讨论的背景资料。 据业主介绍,以前,他们在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停车,物业部门每月以每辆车50元的价格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今年9月1日后,物业部门突然大幅提高停车收费价格,根据排气量的大小,对每辆车每月收停车费300元到500元不等。这样的收费标准与对外收费的标准相同。这个措施实施后,绝大多数业主非常不解,他们认为既然是小区的停车库,对待业主应当给予优惠。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下车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空间,所以,物业部门这样收费不公平。于是,100多户业主将轿车纷纷开出地下车库停到了住宅楼前。 对此事,物业部门解释称,物业部门新实施的收费价格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吴阿娟 朱团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