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断绝父女关系”属无效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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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9:07 辽沈晚报 | |
生父讨回探视权 本报讯 记者 王晓倩报道 亲生的女儿却不能相见,饱受痛苦的肖先生日前经过法院的判决终于讨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探视女儿的权利。 1992年,因为感情破裂,肖先生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来 经过与前妻多次交涉未果,2002年5月,肖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允许自己探望女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肖先生的前妻辩称,协议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断绝父女关系,没有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而自己没有不让原告看孩子的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探视人之间系自然血亲关系,非法定原因不得消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断绝父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随母亲或父亲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并有协助的义务。故此判决原告肖先生对其女儿有探视权,其探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的第一天。被告张某协助原告对子女进行探视,与被告约定地点并将女儿领至地点交于原告探视,原告探视完毕将子女交于被告领回。肖先生终于通过法律讨回了见女儿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