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协议离婚 自愿断绝父女关系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0:14 沈阳今报 | |
朱哲轩记者房立今报讯为彻底断绝夫妻之间的联系,不惜在离婚协议上写下“自愿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的内容。然而,昨天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判决这样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孩子的父亲有权探视自己的女儿。 1992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肖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肖先生写下了“自愿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的内容。从此,女儿一直与张女士生活在一起。几年来,因为肖先生从来 2002年5月18日,双方经多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肖先生就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有权探视女儿。 在法庭审理时,张女士说,离婚时,肖先生同意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且离婚这么多年来他从来没有给付过抚养费。为了使女儿正常学习、生活,女儿的学校里没有人知道她的父母已经离婚。但去年张先生再婚后,曾到学校探视过女儿,导致学校知道女儿是单亲孩子,女儿因此情绪低落,成绩下降。肖先生想看女儿不是不可以,但必须将几年来拖欠的抚养费补齐。 而肖先生称,离婚时他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写了“自愿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肖先生对女儿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的第一天,张女士应协助肖先生探视女儿。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肖先生和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没有法定的原因是不能消失的,他们夫妇两人关于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随母亲或父亲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并有协助的义务。 在此案件中,肖先生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张女士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但肖先生探视子女行使探视权应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方便,考虑子女的需要,不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