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致残 一女子状告同居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0:31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恋爱期间与男友同居,因宫外孕造成伤残,男友却避而不见,温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男友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温女士与其男友各自承担50%的责任。据了解,因与男友同居造成宫外孕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我市确属罕见。 据立山区人民法院介绍,1999年,家住外地的温女士在我市开饭店期间,与本市的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9月,温女士曾因怀孕而用药物流产。不久,刘某将温女士接 2001年10月1日,温女士回乡不久发现再次怀孕,遂打电话想让刘某过去。可左等右等也不见刘某,温女士便来鞍山到刘某家中寻找,依然不见其踪影。之后,温女士独自到沈阳一医院,被确诊为宫外孕,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后因病情恶化,接受另一种手术时又花去医药费3500余元。温女士认为刘某应该对此负一定责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温女士已构成8级伤残。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女士与刘某均已成年,应该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在恋爱期间双方却没有约束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对此,刘某虽主观未能预见,但事实上已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刘某应对温女士造成的后果予以适当补偿;而温女士没能吸取教训,适时约束自己,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刘某补偿温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2414.97元的50%,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官在此提醒恋爱中的青年男女,要适时约束自己,避免因不理智行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未来生活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 (王玉记者王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