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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病妻 曲靖中院终审: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1:43 云南日报

  昨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社会比较关注的遗弃妻子引起的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准予刘奈与张英离婚;夫妻所生孩子由刘奈抚养,抚养费由刘奈负担;张英可于每周六上午10时到次日10时从刘奈住处将孩子带出探望1日,但能证明张英正在患精神病时,刘奈应拒绝探望;由原告给付张英人民币8万元(含张英之姐为张英支付的790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刘奈所有”的终审判决。

  1995年9月25日,罗平县某单位职工刘奈经人介绍与张英登记结婚。1996年5月张英患精神病。同年7月7日,张英生育了一个女儿后病情加剧,丈夫刘奈曾积极主动送张英到有关医院医治,后在张英未治愈的情况下,刘奈丧失了治疗信心,对张英的治疗和生活上的照管逐步放弃。1997年3月,张英被迫离家到其姐家生活至今,期间张英曾数次犯病。1997年5月10日,张英服药自杀,经抢救脱离危险。1997年3月刘、张分居以来,张英的生活一直由其姐照管,所生孩子由刘奈抚养。2000年3月,张英以刘奈犯遗弃罪向罗平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刘奈实施了缓刑。今年,刘奈向法院起诉离婚。罗平县法院审理后,根据以上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刘奈表示不服,以其无能力给付张英8万元人民币,就其目前的经济能力,每月最多只能给付200-300元,且张英虽患精神病,但只是间接的,在病未复发的时候,她也可以做点事情等为由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正改判上诉。张英则以请求驳回上诉,改判刘奈给自己至少20万元以上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方可判决离婚等为主要理由作了答辩。

  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奈与被上诉人张英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加之张英婚后不久即患精神病,而刘奈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多年,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刘奈上诉提出原判判决由其给付张英人民币8万元过多,其不能承受。但从张英1996年5月即患精神病,1997年3月刘奈便与张英分居生活,且刘奈数年来遗弃张英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遗弃罪,现刘奈起诉要求与张英离婚,离婚后张英的生活显然存在一定困难,刘奈依法理应给予帮助等情况考虑,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支持。

  至于被上诉人张英在其上诉答辩状中提出原告给被告至少20万元以上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方可判决离婚的答辩要求,因其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法院依法不予审查。据此,该院作出如前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

  链接案情

  主审本案的一审法官认为:原告刘奈和被告张英作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在张英患病期间刘奈本应积极、主动送张英去治疗,从生活上切实关心、照顾张英,但刘奈未很好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夫妻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因张英系精神病患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抚养所生孩子,也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张英之姐为张英支付的一些医疗费以及张英今后还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的实际,刘奈应支付其遗弃张英期间的扶养费,并对张英离婚后的生活、治疗等给予帮助,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刘奈的经济负担能力,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被遗弃期间及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等61万元的请求,法院只能予以部分支持。

  终审本案的审判长、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张志敏认为:上诉人刘奈与被上诉人张英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加之张英婚后不久即患精神病,而刘奈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多年,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刘奈上诉提出原判判决由其给付张英人民币8万元过多,其不能承受。但从张英1996年5月即患精神病,1997年3月刘奈便与张英分居生活,且刘奈数年来遗弃张英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遗弃罪,现刘奈起诉要求与张英离婚,离婚后张英的生活显然存在一定困难,刘奈依法理应给予帮助等情况考虑,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张英在其上诉答辩状中提出原告给被告至少20万元以上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方可判决离婚的答辩要求,因其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关于探望权问题,张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实体权利。

  关于遗弃家庭成员问题,张法官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同时第44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而所谓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锤定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奈负担。

  区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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