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婚姻登记机关为市民释疑新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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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3:1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谢文雄)昨天,市民政部门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全市各区(县)设点进行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参与。市婚姻登记机关有关负责人就新《婚姻登记条例》接受记者采访,为市民释疑解惑。 问:新《条例》有哪些新变化和新要求? 答:新《条例》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与1994年的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名称上,去掉了“管理”两字,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在立法理念上,进一步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思想,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从具体内容来看,有三个重要的变化: 1、取消了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和《介绍信》;2、对婚前医学检查不作强制性的规定;3、对婚姻登记制度措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问:新条例施行后,内地居民之间申办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从10月1日起,内地居民申办结婚登记只需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时在监誓人(即婚姻登记员)面前如实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即可当场予以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身份证和户口簿上记载的内容与本人的现状不相符的,应及时到公安的户政部门更正后才能办理。 问:如何补办结婚登记? 答:《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也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条例结婚登记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时在监誓人面前如实填写一份《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即可补办结婚登记。我想特别声明一下,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要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民政部门呼吁那些已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尽早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问: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有何区别? 答:补办结婚登记是指已同居的男女双方未办过结婚登记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领结婚证是指男女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当事人可在原登记机关补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可发函查档确认后,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但夫妻一方已经死亡的,另一方不能补领结婚证。 问: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如何理解当场予以发证? 答:所谓“当场予以登记”是对于办理登记时限的新规定,即经登记机关审查,只要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登记机关不得借其他任何理由拖延办理。 问:新条例施行后,我市的街道是否还办理婚姻登记,目前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状况如何? 答:从10月1日起,我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目前汕头市7个区县中,金平区、濠江区已实现了集中办理婚姻登记,龙湖区相对集中,其中人口较多的潮阳、潮南、澄海区则分散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条例的出台为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契机,我们将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积极加快我市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步伐,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行以区、县集中或相对集中办理登记婚姻。 问:将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个人作无配偶声明,会不会导致重婚增加? 答:虽然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从今年10月1日起,不再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是我国刑法还是有重婚罪,婚姻法还有无效婚姻制度;因此,我认为重婚的数量在短期内可能会有所变化,但从长远看,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化。 问:新条例实施后,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还需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吗? 答:新条例实施后,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军人除持军官证外,在办理登记时还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提交由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问:新条例实施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只能收取工本费,我市将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当事人到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或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只需交纳9元的婚姻登记工本费,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