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十月新条例结伴出台 婚姻登记可电话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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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20:49 新华网 | |
金色十月,秋风送爽,在喜迎新中国成立54周年的日子,一批新法规、新条例在这样一个收获的季节里结伴出台,并正式开始实施,这些新规矩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秩序,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 十月秋高气爽,许多新人都喜欢选择在这个月完成自己的终身大事。日前,民政部向外界公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这一规范的实施在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的同时 在《规范》中,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暂行规范指出,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员上岗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据了解,今年国庆长假期间本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均照常办公。到9月30日前,各区、县将全部实现民政局集中或相对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从10月1日起,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将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在《规范》中还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有关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的内容包括: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 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另外,随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顺利实施,婚姻登记处将开设语音咨询电话,并将该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进行登记。届时,人们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了解婚姻登记的相关手续将成为现实。据介绍,婚姻登记处语音电话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