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赊账未还准考证被抢 无缘大学梦获赔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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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6:35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邓爱君薛银标) 梅州市五华县应届高中毕业生小胡怎么都没有想到,只因赊欠设在学校的一家小店200多元货款,参加高考时竟被小店老板吴某抢去了准考证,造成1科缺考而痛失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小胡将老板吴某告上五华县人民法院,要求老板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600元和三年的高中学杂费8000元。9月29日,该起案件有了初步结果,五华法院一审判处吴某赔偿1800元。 准考证被抢致缺考一科 小胡是五华一学校的高三学生,在今年高考中,小胡考完语文、英语、数学三科后,6月8日下午由其姐护送到学校,准备进考场考综合科时,突然,学校小店的老板吴某冲出来,上前抢其准考证叫他还钱,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制止了。当日下午5时多,当小胡从综合科试室走出来时,被守候在门口的老板吴某强行抢去了准考证,造成他最后一科缺考,高考总分才得了287分,根本就不能上任何一所大学。而直到6月16日下午,小胡父母到小店还债后,准考证才拿回去。此后,小胡认为造成自己不能上大学的原因是吴某所致,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赔偿。 双方都有错各打50大板 案件经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确实间接地侵犯了小胡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造成了小胡的一定经济损失;但他所提出的所有损失不能全由吴某来承担,因小胡可以通过补习一年重新参加高考来实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此外,小胡准考证被扣留后,有足够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但小胡未采取足够的补救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因此,这件事情本身小胡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9月29日,五华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吴某一次性赔偿小胡补习一年的学杂费1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