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亲子鉴定?推定为非血亲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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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5: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离婚了,虽然女儿归女方抚养,但父亲却想彻底澄清血缘关系,诉之法院要求作亲子鉴定,遭到女方的拒绝,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并没有按惯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法以推定方式判决名义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原某与吴某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生下女儿,随母姓吴。两人婚后并不幸福,因为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吴某对此不置可否,双方为此经常争吵,矛盾不 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一年半后,原某另行组建家庭,但这种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一直困扰着原某,于是原某想借助法律手段弄个水落石出,遂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吴某在答辩中反驳了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女儿及自己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某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败诉。 然而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某合法合理的亲子鉴定申请不能得以进行的主要责任不在原某,而是女方吴某。吴某持有证据但拒不提供。据此,法院认定女方吴某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判决原某不用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为人之父的责任和义务。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杨慧 林洁) 法律链接: 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它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作用。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避免败诉,通常在诉讼中不会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