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民工朱某在为一家公司布置照明线路时,失足从高处跌落致重伤。事后该公司认为自己是与包工头签订的承包协议,与朱某没有劳动关系,故拒不按工伤标准赔偿,双方为此打了近一年官司。日前,南岸区法院认定朱某系工伤,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37万余元。 2002年6月,璧山县农民朱传贤等人在一工头的带领下到重庆一信精品产业公司务工,该公司与工头签订了劳动承包协议。不久,朱在装修工地布置照明线路时,失足跌成重伤。事发后,一信公司认为自己与朱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只存在赔偿标准很低的劳务关系(一次性聘用)。后由经开区劳动部门、南岸区法院进行仲裁和审理,均认定双方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但一信公司不服。今年4月3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朱受伤性质属工伤。今年6月,一信公司再次向南岸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不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的装修现场施工时受伤,且市一中院已判决认定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朱的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应承担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民事责任,朱受伤后发生的医疗费、应领取的工资、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应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另外,经劳动部门认定,被告符合一级工伤标准。重庆市法医验伤所的结论为:朱某右大粗隆部创面,大小便失禁,需终身保留导尿和用药软化大便,其后期治疗的费用等,一信公司也应支持。据此,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一信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褥疮骨外露治疗费等37303956元。 目前,一信公司不服判决,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 (记者 冉树林 通讯员 陈晓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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