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他工资他搬公司电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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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6日10:0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吴某被公司拖欠了数月工资,他不去仲裁、不去诉讼,却带人搬走了公司办事处的电脑等物。日前,他被闵行法院判令限期返还搬走财物,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634元,并向公司赔礼道歉。 去年9月,吴某受聘担任广东某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主任。但办事处运转没多久就陷入困境,员工的工资无法得到保证。今年7月8日,吴某将办事处的电脑、打印机等搬回了家,并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王蕴律师:吴某受聘于公司,他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吴某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在公司拖欠他工资时,吴某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通过诉讼等多种合法途径解决此事(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 公司的电脑属于公司合法所有的财产,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占有或取得,法律规定只有法院等执法机构才可以查封或冻结权利人的相关财产,不管起因如何,吴某擅自搬走公司电脑都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果,吴某是担心公司出现破产等情况导致今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合法的做法是在自己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通过法院来查封公司的电脑等物,以保证公司有偿还自己工资的经济能力。 吴某本是一个受害者,法律也赋予了他相当完善的维权措施,但他采用了非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