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工伤?拿出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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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6日11:13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记者叶慧媛 本报讯到底是在规定时间下班骑车回家,还是中途擅自离开公司?与一辆大客车发生刮擦导致五级伤残的刘某,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未能及时得到赔偿。不过,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随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年元月一日起实施,职工举证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该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 今年4月1日,刘某成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喷漆车间的一名试用工。4月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在温州大道南浦路口附近,刘某骑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与一辆大客车发生刮擦,大客车右后轮碾压刘某致其重伤,刘某左下肢切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随后,刘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表示自己在当日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应属于工伤事故。而公司方面却认为,刘某是在当日下午3点多的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开公司,公司所出示的考勤卡上没有刘某当日下午下班的打卡痕迹。同时,一名门卫作证当日下午3时许看见刘某走出公司大门。因刘某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规定时间下班离开的,这起工伤认定一度陷入了僵局。近日,刘某费尽周折找到了三名证人,工伤认定这才有了些许眉目。 事实上,劳动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经常能遇到像刘某一样的职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开放式的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事件,职工举证更是困难重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举证倒置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但职工仍然要注意保存出勤卡、出入证、工作证等类似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