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违法盘查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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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12:45 扬子晚报 | |
镇江电 句容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名誉侵权案,被告方某超市因违法盘查顾客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其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侯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月8日,侯某手持一瓶“海飞丝”洗发水进入句容市华阳镇镇西大街某超市内购物。当她买好东西付过款走出超市时,超市的一位男工作人员上前追问:“你那洗发水是怎么回事?”侯某说了一句“我自己的”,就继续往前走。当侯某走出超市几十米远时,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追上来拦住了她,声称刚才盘点时发现少了一瓶洗发水,要求侯某回超市核查一下。侯某当时非常气愤,在解释无效后只好跟随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返回。 当时在超市门口有几十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有人议论:抓住小偷了。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反复查看侯某手中的洗发水后,终于确认侯某手持的洗发水不是超市的商品。超市的一位负责人承认搞错了,并口头向侯某道歉。两天后,该超市上级单位的总经理也到侯某单位向其道歉。事发后,侯某精神受到很大刺激。2月20日,侯某向句容市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费5000元。 句容市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进行搜查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权力检查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负有接受检查的义务。即使有的消费者确实偷拿了超市的商品,超市的工作人员也只能在其作案时予以抓获,将其送交警方,而不能自行检查或搜查。超市工作人员在盘查侯某时,在一定程度上给她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侯某的名誉权,同时也给侯某带来了精神损害。(向梅 秀峰) | |